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西安浐灞生态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生态区各部门:
经2023年5月29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西安浐灞生态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9日
西安浐灞生态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浐灞生态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快速健康发展,提升管理水平与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参照《西安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服务,为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促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培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第三条 浐灞生态区管委会产业促进局负责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管理工作,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申请市级、省级、国家级孵化器的备案或推荐工作。
第二章 功能与定位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建立创业培训,咨询和辅导的预孵化体系,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孵化器由物理空间服务向战略规划、资金、技术、人才和市场等深层服务构成的企业加速器建设,提高创业企业的存活率,满足毕业企业的高成长发展需求。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加快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提升孵化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六条 加快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投入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按企业化、产业化和专业化要求以多种方式,建设和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七条 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申请认定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功能定位明确;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且实际运营时间在12个月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团队中至少有2人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配备3名以上创业导师,可提供创业咨询、创业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达15家以上;
(六)孵化器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投融资服务,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七)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0%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认定管理;
(八)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登记等知识产权,15%以上为有效知识产权;
(九)孵化器累计毕业留区企业数3家以上。
第九条 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浐灞生态区内注册登记,企业产权明晰,符合全区产业发展导向,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
(三)企业在孵时限不超过60个月;
(四)单家企业使用孵化器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200平米。
第十条 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一项:
(一)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二)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三)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四)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累计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申报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首先向所在园区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核后,由园区主管部门上报产业促进局。产业促进局依据本办法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须自觉接受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十三条 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若有更名、运营主体变更、地址迁移、主要负责人调整等重要事项的,需经所在园区主管部门同意,并报产业促进局备案。
第十四条 已认定为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需在生态区科技主管部门完成备案手续后,直接认定为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五条 浐灞生态区管委会产业促进局对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动态考核管理,围绕基本情况、孵化绩效和孵化服务能力等方面,采取自评与专家评分、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成绩80分(不含)以上为优秀,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不按要求参与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十六条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孵化器除每年度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填报《科技企业孵化器综合情况统计报表》外,每月需向所在园区主管部门报送相关孵化数据,由园区负责统计、汇总并上报产业促进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