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浐灞生态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细则

索引号
12610100757849954Q/2018-00161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
成文日期
2018-07-20
发文字号
发布机构
浐灞生态区管委会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时间:2018-07-20 16:52 来源: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根据《西安浐灞生态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试行办法》(西浐灞发〔2016〕58号)以及修订后的补充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享受相关政策的企业、创客,工商、税务关系应在浐灞生态区,同时在国家、陕西省信用网站查询无失信行为,在财务、税收、银行等管理方面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条 申报主体包括:

(一)通过浐灞生态区管委会认定的众创空间。

(二)入驻在浐灞生态区众创空间内的创客。

(三)入驻在欧亚创意设计产业园区中的符合生态区“332”产业体系的企业(具体参照《西安浐灞生态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四)浐灞生态区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科技型企业。

第二章 区级众创空间的认定及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中的众创空间是指由独立法人机构运营,能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客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发展空间和综合服务的创业创新载体或服务平台。

第五条 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展方向特色鲜明,由具有创业创新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管理团队人数不低于5人。

(二)拥有自主产权或租赁期限3年以上的创业孵化场地,原则上不少于500平方米,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创业配套服务。

(三)设立不少于300万元的种子基金或与不少于3家融资服务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并且每年开展4次以上投融资对接活动,为创业团队提供融资服务。

(四)建立长效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咨询、营销策划、工商税务、专利申报、成果交易等培训服务,创业导师队伍不少于5人。

(五)众创空间应聚集与其服务能力相匹配的创业者和创业团队,并持续组织各项学习交流活动:

1.入孵企业和创业团队原则上年均不低于15家,至少60%以上的团队常驻众创空间办公。

2.入孵创业者不少于40人。

3.开展的创业活动不少于10场次/年,单次活动参与企业数不低于入孵企业数的40%。

第六条浐灞生态区范围内已获得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省市级众创空间,视同为通过认定的区级众创空间(区级以上众创空间,在申报优惠政策时,仍需满足第五条第五项的运营条件)。

第七条 申报浐灞生态区区级众创空间需要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入孵企业名单、双创活动开展情况、创业导师简历等书面材料(详见附件1)。

第八条 区级众创空间认定流程

(一)初审。各众创空间运营主体向所在园办(含欧亚园办)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园办(含欧亚园办)进行初审。

(二)复审。初审合格后,双创主管部门通过实地核查、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复审。

(三)公示。复审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西安浐灞生态区区级众创空间。

(四)出具认定文件。双创主管部门出具区级众创空间认定文件。

第九条众创空间的管理

(一)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主动参与并配合浐灞生态区组织的创业西安行、国际创业大会、创业大赛、双创活动周等双创活动,自觉接受管委会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向双创主管部门报送企业相关运营数据,并配合省市级相关部门的检查。

(二)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组织开展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考评,根据绩效考评等级给予相对应的表彰及奖励;对绩效考评不达标的给予帮扶指导;对连续两年绩效考评不达标的,取消其西安浐灞生态区众创空间资格。

(三)众创空间应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创业创新服务,探索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

第三章 双创补贴政策的申报和受理

第十条 所有补贴均采用后补形式,企业正式运营满一年后可提出申报。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进行申报,申请项目“一事一表”。

第十一条 受理流程

(一)申报受理。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众创空间、企业,向生态区政务服务大厅项目报建窗口提交相关资料(详见附件6)。

(二)政策审定。

入驻在欧亚创意设计产业园区内的符合“332”产业体系内的企业,按照产业类别,创意设计产业、生态新兴产业申报优惠政策由欧亚园办进行审定,其他六类产业申报优惠政策由发改局进行审定。

浐灞生态区范围内的众创空间、创客、科技中小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等科技型企业,申报优惠政策由所在园办(含欧亚园办)进行初审,双创主管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二条 各类项目申报资料要求对应为纸质和电子版,且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浐灞管委会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单位进行检查,对项目执行情况、业务开展情况等实行监督和追踪。

第十四条 对在专项资金申报中存在弄虚作假以及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企业,纳入失信名单,同时由管委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浐灞生态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与修订后的《西安浐灞生态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试行办法》相同。

附件1-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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