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总部经济发展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

索引号
12610100757849954Q/2015-000649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机关事务
成文日期
2015-12-31
发文字号
西浐灞发〔2015〕152号
发布机构
浐灞生态区管委会
有效性
失效
发布时间:2015-12-31 11:34 来源:浐灞生态区管委会


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总部经济发展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局办:

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西安浐灞生态区总部经济发展奖励扶持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31日


西安浐灞生态区总部经济发展奖励扶持政策


为加快区域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促进总部经济发展,鼓励跨国公司、央企、国内大中型企业在浐灞生态区设立企业总部,吸引中小企业在总部聚集区落户,重点培育一批具备较强竞争力的总部企业,加速区域产业聚集。结合区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本政策重点奖励扶持商贸、会展、旅游、文化、创意、服务外包以及国家支持的各类新兴产业企业总部。

第二条生态区设立扶持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本政策涉及的各项奖励、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评审、检查及专项调研等费用在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三条生态区税收留成所指税种为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落户奖励

(一)新迁入或新注册设立且经认定为内资总部企业的,按照上年度在注册地所缴纳税收生态区留成标准计算,给予一次性等额的落户奖励。

(二)对外资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内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0.5%予以奖励;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奖励

经认定的新设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前三年按照企业上缴税收生态区留成部分,分别给予50%、30%、20%奖励。

第六条办公用房补贴

(一)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购地自建办公用房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补贴。自运营年度起,按照实际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分3年按照补贴的50%、30%、20%比例支付,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购买办公用房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补贴,自认定当年起,按照实际购买办公用房面积(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分3年按照补贴的30%、30%、40%比例支付。

(二)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照区内办公物业租金市场平均价格的5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

第七条重点企业培育奖励

(一)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2015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自2015年起,连续3年获得以上荣誉的总部企业,另给予相应标准的50%奖励资金。

(二)对于企业上市前改制成功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于上市成功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通过买壳或购并等方式实现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及税收迁入浐灞生态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在生态区单独设立或合作设立产业研发(技术、创作)中心,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研发(技术、创作)中心,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第八条中小企业扶持

在指定总部聚集区内新注册的企业,企业年上缴税收(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20万元(含)至50万元,按照生态区税收留成部分给予30%奖励;50万元(含)至100万元按照生态区税收留成部分给予40%奖励;100万元(含)以上按照生态区税收留成部分给予50%奖励。奖励期限3年。

第九条规划与土地

(一)管委会将根据生态区总体规划统筹布局总部基地,分门别类相对集中安排总部用地。

(二)管委会在总部基地或总部产业集聚区规划总部功能区,统一建设总部楼宇,以优惠的租金向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提供总部办公用房。

(三)总部企业办公用地纳入管委会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每年新供用地中,提供一定比例用地通过招拍挂等公开方式,优先满足企业总部办公用地(不含配套等其他用地)需求。

第十条政务服务

(一)将总部企业纳入政务服务绿色通道,指定专人实行一对一服务,明确服务责任人,为总部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投资服务。

(二)对总部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才及高级技术人才,其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管委会将在自办中小学校优先安排。

(三)对总部企业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及其配偶和子女,管委会提供相关户口迁入便利。

(四)对总部企业高管人员全额返还企业高管人员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生态区留成部分,返还期为五年。

(五)允许总部企业以浐灞生态区博士后工作站名义招录博士后,承担企业研究工作。生态区给予5万元/人/年的科研补助,其他待遇由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总部经济奖励资金可用于企业自主创新、技术改造、品牌创建、提升总部功能、开拓市场、人才培育等生产经营活动,也可自主奖励给企业经营决策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用于奖励个人的资金不超过奖励资金的20%。办公用房补贴资金只能用于总部企业新建和租赁办公用房。

第十二条享受总部经济奖励的企业必须承诺在生态区纳税十年以上,企业工商、税务关系的变更、注销均需经投资发展工作委员会审核,否则将收回已获得补贴的资金。

第十三条同一申请事项与管委会、省市其他优惠政策有重叠的,不得重复享受,按照最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购地自建企业总部是指2013年1月1日后与管委会签订入区协议的总部企业;新注册企业是指2015年1月1日后在浐灞生态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

第十五条金融类企业总部的奖励办法执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西安金融商务区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0〕5号)。

第十六条本政策由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主办单位:西安浐灞国际港管理委员会  承办单位:西安浐灞国际港党政办公室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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