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5 16:12 来源:西安市民政局

各区县民政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高新区民政局、国际港务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为切实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2020年11月16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从2020年10月1日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提高40元,即由现在的700元/人·月,提高到740元/人·月。

(二)从2020年10月1日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月提高60元,即由现在的500元/人·月,提高到560元/人·月。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标准,高出部分由区县自行承担。现行标准高于市级标准的,不得降低。新标准实施后,市、区县财政原资金负担比例不变。

二、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接此通知要立即着手算账、造册,坚持按标施保。一是按照新标准及时调整低保家庭补助水平。二是按照规定调整分类施保标准,确定享受分类施保对象补助金额。三是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确保按时将保障金发放到位。四是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新标准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下月底之前补发到位,新进入的按新标准执行,已经退出的不再补发。

(三)农村低保补助水平的确定,原则上按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低保对象家庭月人均纯收入的差额确定。亦可在准确核算低保对象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基础上,依据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低保对象家庭月人均纯收入的差额以及低保家庭困难程度和类别,分别参照380元、460元和540元三个档次就近靠档确定补助水平,实施“分类管理、分档救助”,突出救助重点,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四)各区县要加强宣传。要把做好城乡低保提标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标语、微信、短信等载体广泛宣传城乡低保政策,公开保障标准、保障范围和申请审批程序,使低保政策进村(居)入户,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五)各区县财政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按要求及时配套资金,确保新标准执行中资金落实到位。

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财政局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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