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政策宣传资料

发布时间:2017-02-23 10:39 来源:浐灞生态区管委会

  一、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政策问答

  1、我市租赁型保障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哪里?

  答: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租赁型保障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西安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租赁型保障房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开发区的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租赁型保障房管理工作。

  2、什么是租赁型保障房?

  答:租赁型保障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3、我市租赁型保障房保障方式有哪些?

  答:目前我市保障方式有两种,即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符合租赁型保障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保障方式。

  4、什么是租赁补贴?

  答:租赁补贴是指未享受实物配租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自行租赁社会住房,由政府在一定时期内核发的货币补贴。

  5、什么是实物配租?

  答:实物配租是指政府提供住房,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家庭,并按照保障家庭收入水平分档收取租金。

  6、租赁型保障房供应对象是什么?

  答:租赁型保障房供应对象为本市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职工、有稳定职业且在本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

  中等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两人家庭人均收入标准上浮10%,单身人员收入标准上浮20%。

  住房困难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确定。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享受租赁型保障房待遇的准入标准,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7、申请租赁型保障房的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六区城镇户籍的家庭及人员(不含在校大中专学生);或具有本市城六区居住证,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半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持有本市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完税证明1年以上、从事个体生产经营1年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家庭及人员;

  (二)家庭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准入条件的;

  (三)单身人员须年满18周岁且在本市具有稳定工作及收入。

  8、如何计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

  住房面积如为使用面积,应换算为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1.33

  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数: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居住的家庭人口(包括农业人口)。

  9、申请租赁型保障房需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答:申请租赁型保障房,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人才交流中心或居住所在地的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资格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非本市城六区城镇户籍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居住证或受理单,及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社区出具的连续从事1年以上个体生产经营证明其中之一;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签字的申请承诺及授权委托书;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五)婚姻证明。配偶已去世的应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0、租赁型保障房申请审核程序是什么?

  答:租赁型保障房的申请审批程序为社区受理,街办、区住房保障中心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组织进行资格联审工作。

  11、什么情况下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答:(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状况的;

  (2)不符合低收入标准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租赁型保障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12、实物配租分配程序是什么?

  答:租赁型保障房配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告: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通过社区以及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租赁型保障房房源公告;

  (二) 登记:取得租赁型保障房租赁资格的申请人持相关手续到规定的地点办理登记手续;

  (三) 入围: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已登记的轮候家庭进行资格复核,确定入围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四)摇号:在公证机关、媒体、申请人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配租房号;

  (五)签约:申请人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西安市租赁型保障房租赁合同》;

  (六)入住:申请人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开具的《入住通知单》,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物业管理等交房入住手续。

  13、实物配租为什么要实行轮候制?

  答:由于我市目前实物配租的租赁型保障房房源有限,因此,对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申请家庭需采取轮候制。轮候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现场摇号的方式产生实际配租家庭,并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14、实物配租的租赁型保障房租金标准是什么?

  答:租赁型保障房的基础租金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按照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市场租金的90%确定。基础租金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向社会公布。

  承租政府筹集的租赁型保障房的保障家庭,按照家庭类型和收入分档收取租金。

  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保障家庭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城六区城镇户籍家庭,其租金标准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其租金标准按照基础租金的80%执行。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其租金标准按照基础租金执行。

  租赁型保障房分档收取租金标准一览表

  15、何种情况下可收回实物配租的住房?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租人保障资格,收回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自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承租人转租、转借、擅自调换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四)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擅自扩建、加建、改建、装修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

  (六)在承租住房内或其公共部位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警告后不及时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6、申请家庭享受保障期间其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应该怎么办?

  答:申请家庭享受保障期间,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申报,经调查核实后,仍符合享受保障条件的,可继续享受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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