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局起草了《西安市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2月2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和建议:
1. 电子邮件:xazjj_fgc@xa.gov.cn
2. 传真:029-89830263
3. 信函: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南路300-9西安建设大厦A座1722房屋安全管理处,邮编710000(请于信封左下角注明“自建房”)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3日
西安市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重要批示精神,站在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防范自建房安全风险,依法规范自建房建设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分工负责”和“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强化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第一安全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建立自建房全生命周期安全闭环管理机制,严格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含西咸新区)自建房的用地审批、规划建设及使用安全管理等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自建房,是指城镇居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的私房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住房、附属用房。
二、工作任务
(一)依法建设审批,确保质量安全
1. 依法审批用地
依据“一户一宅”规定,按照农户申请、村组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审批的程序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原则上人均建设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层数控制在3层以下(含3层),屋顶檐口至地面高度控制在10米以内,坡屋顶应从檐口起坡,坡顶不超过2.5米。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新建自建住宅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时,镇街会同资源规划部门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把好选址关,坚持避让为先,无法避让的要采取工程治理。
2. 严格规划许可
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居民私房的,应当向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内的村民住宅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村民住宅小区,严格控制单家独户建房;村民新建、改建住宅,应当向镇街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发区内的村庄改造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拆迁的原则,集中进行建设;鼓励集中建设农村新型社区。
3. 强化施工管理
镇街负责监督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记录建设过程关键信息,督促扬尘污染防治等。建设跨度超过九米或者二层(不含)以上的自建房应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并分别对设计、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负责;村民自行组织施工的,村民个人应当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建设绿色农房。
4. 规范竣工验收
村民自建房竣工后,镇街组织农业农村、资源规划相关管理人员进行验收,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规划要求建设房屋,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逐步推行农村自建房竣工验收,在镇街监督下,由建房村民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管理平台。
5. 严格执法治违
市农业农村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等部门依职责明确自建房违法建设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县”)负责事权划分权限内的自建房违法整治,镇街依法查处或移交有权查处机关处理,相关部门依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自建房违法建设的查处。涉及经营性自建房的违法处置结果送市场监督管理和行业审批部门。
农村宅基地以外的自建房建设用地、规划、施工、验收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使用监管,科学分类整治
6. 健全巡查机制
建立健全自建房巡查机制,开展网格化监管,重点排查结构、消防等安全隐患及违法行为,镇街实时更新《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系统(陕西省自建房排查)》信息。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是第一安全责任人,要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撤离人员并及时向村组(社区)报告,镇街发现或接到隐患报告后,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上报。逐步组织开展房屋安全体检。
7. 科学规范鉴定
自建房存在安全隐患或其他情形需要房屋安全鉴定的,应当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机构应当按照专业规范、标准和规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报告应当上传数据库并取得统一编号。鉴定结论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鉴定委托人,住建管理部门或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将经营性自建房的鉴定报告送至市场监督管理和行业审批部门。
8.分类整治隐患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迅速分类处置。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9.防治地质灾害
资源规划部门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时,应将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高风险区、重点防治区的既有自建房纳入防护范围,列入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区县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防治措施,通过工程治理、搬迁避让等手段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
(三)规范经营行为,部门协同监管
10. 规范经营准入
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经房屋安全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不符合安全防灾标准等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及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的自建房,不得用作经营场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加强行业监管
相关许可管理部门常态化开展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安全排查整治,依法查处擅自改变登记、许可事项和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消防救援部门明确单位面积最大容纳人数,防止人员过度聚集。房屋所有权人督促经营者在限制规定内合法经营,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巡查,督促落实。
(四)健全应急机制,提高处突能力
12. 完善应急预案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完善《西安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预案》,坚持党政同责,落实属地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应急抢险队伍,保障应急经费,充实物资储备;细化应急程序,科学救援处置,依法规范调查。区县完善本级预案并组织开展预案宣贯。
13. 强化应急演练
提高应急指挥协调和应急抢险实战能力。区县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应急演练,组织行业专家评估演练效果,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五)畅通举报渠道,强化责任追究
14. 畅通举报渠道
各级各部门要确保12345热线、官方网站和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等渠道畅通,及时受理、登记、批转、查处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等举报投诉。做好举报投诉人信息保密工作。
15. 落实奖励政策
各级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举报投诉,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移送有权处理机关。对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按照“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依据《西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进行奖励。
16. 严肃责任追究
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或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职责分工
(一)市级统筹指导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自建房规划许可、非法占地查处、违建认定、地质灾害防治监督指导。
市住建局:指导自建房建设;负责编制自建房安全排查技术导则,指导区县定期开展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牵头调研并建设西安市房屋建筑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
市城管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经资源规划部门认定的自建房违法建设执法的监督指导。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市场主体登记和职责内的审批。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自建房用作旅馆、饭店、娱乐等公众活动场所危及公共安全隐患的整治和执法监察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指导做好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和应急救援等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依职责指导自建房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审批核查,监督指导自建房突发事件应对处置。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层面自建房相关管理经费保障工作。
市大数据局:负责配合做好西安市房屋建筑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维相关保障工作。
其他部门依职责做好自建房建设使用安全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二)属地监督管理
区县负责事权划分权限内的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等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区县相关部门依职责做好自建房用地管理、规划审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安全管理、依法查处、信息采集、隐患整治等监督管理,指导镇街具体实施。定期组织镇街建设和使用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三)镇街具体实施
镇街具体负责辖区内自建房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监督自建房施工质量安全、竣工验收、安全使用。依法依规审核批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设置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员,监督管理员应当具备建筑管理知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县要将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管理作为相关部门和镇街的重要任务,列入年度重点工作,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各项任务扎实有序推进。加强对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管理成效的评估,评估结果要作为镇街、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二)完善管理制度
市级各相关部门依职责研究完善自建房用地审批、规划建设、使用安全等管理制度,建立房屋定期体检、房屋养老金和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市级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于2023年×月×日前制定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深入基层监督指导落实,形成工作合力。区县于2023年×月×日前制定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管理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目标,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2023年×月前严格落实自建房用地、规划审批,开展施工质量安全监督和试行竣工验收。
(三)搭建管理系统
建立西安市房屋建筑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实现房屋安全管理的标准化、精细化和智能化,形成房屋“身份证号”唯一编码,守住房屋建筑的“生命线”和“业务线”,涵盖规划建设、确权登记使用维护、灭失注销等内容,实行全过程数字化智慧管理。提高自建房数字化风险管控水平。
(四)深化教育培训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自建房施工、使用、生产等安全教育,做好农村宅基地、规划、建设、使用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不断提升管理人员执法能力。教育部门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住建部门组织开展村镇建筑队伍和个体工匠技术培训,推广“四新”技术。
湖南长沙4.29自建房坍塌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中省领导作了重要批示,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陕西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建立长效管理制度,形成安全闭环管理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西安市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管理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编制目的
一是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建立长效机制的要求;二是源头管控,落实相关法规要求,规范用地、规划审批,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规范使用,确保安全;三是夯实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第一安全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四是建立管理系统,部门联动监管,构建自建房全生命周期安全闭环安全管理。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四部分
(一)总体要求
明确了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级统筹,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规范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和使用,建立自建房全生命周期安全闭环管理机制,保障自建房安全,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
共五个方面十六条。涵盖了审批规划、施工管理、竣工验收,违法治理、巡查机制、规范鉴定、分类整治,安全监管、应急处突、责任追究等内容。
一是依法建设审批,确保质量安全。明确宅基地审批及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程序及责任单位;强调三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逐步推行农村自建房竣工验收制度。
二是加强使用监管,科学分类整治。建立健全自建房巡查机制,开展网格化监管,定期开展自建房信息核查,逐步开展自建房定期体检,强化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客观真实、统一规范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及时分类整治危险房屋。
三是规范经营行为,部门协同监管。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在市场主体登记、行业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提供依法依规取得的房屋安全证明。消防救援部门明确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最大容纳人数,防止人员过度聚集。行业管理部门加强监管,区县加强自建房用作经营场所的统筹管理,镇街负责日常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组织开展隐患整治工作。
四是健全应急机制,提高处突能力。制定完善《西安市房屋安全应急抢险预案》,落实属地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定期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抢险队伍,保障应急抢险经费,统筹物资储备和管理,确保物资充足、设备堪用。
五是畅通举报渠道,强化责任追究。及时受理、登记、批转、查处自建房建设和使用等举报投诉。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或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职责分工
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属地管理。按照市级统筹指导、属地监督管理、镇街具体实施,逐级明确了市、区、街镇的职责。
(四)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区县要将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管理作为相关部门和镇街的重要任务,列入年度重点工作。
二是完善管理制度。市级各相关部门依职责研究完善自建房用地审批、规划建设、使用安全等管理制度,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三是搭建管理系统。建立西安市房屋建筑全生命周期管理系统,实现房屋安全管理的标准化、精细化和智能化,提高自建房数字化风险管控水平,
四是深化教育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自建房施工、使用、生产等安全教育,做好农村宅基地、规划、建设、使用等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不断提升管理人员执法能力。
三、主要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9号)
《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
《西安市村镇建设条例》
《西安市城市更新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0号)
《陕西省农业农村厅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陕农发〔2021〕5号)。
四、编制过程
工作专班编制组在暂无外省市的全生命周期长效管理机制的经验可借鉴的情况下,依据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拟制了《实施意见》初稿,多次召集市级相关部门、区县及镇街分管领导进行了深入讨论,形成征求意见稿。分别于7月21日、8月2日两次征求市资规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局、市司法局等相关市级部门和各区县开发区的意见。
8月16日,市政府张博副秘书长召集市级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部分区县分管领导进行讨论研究,修改后于8月22日第三次征求有关市级部门和区县、开发区的意见,各单位均无意见,形成专家评审稿。
8月29日,组织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专家、市级有关部门及部门区县代表对《实施意见》进行评审。
9月22日,市住建局党组会进行了专题研究。
2023年1月5日再次召集市级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和部分区县分管领导进行讨论研究,修改完善后于1月6日第四次征求有关市级部门意见,各单位均无意见,形成最终送审稿。
《西安市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回复
序号 | 章、节、条号 | 修改意见建议 | 修改建议人 | 处理意见 |
1 | 第二项(工作任务重)第一款第一条 | 第一条依法审批用地第三行:原文“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原则上人均建设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中,人均建设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表述不严谨、不明确,应为:人均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 | 市民1 | 不采纳。原文引用上位法。 |
2 | 第二项(工作任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 | 建议应当明确指出新建、改建由村民口头或书面向村委或社区提出之后,村委或社区下发同意或拒绝工程建设书,由街办或社区某个科室进行审核,最多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四条竣工验收意见表,应该明确指出农村自建房所参考的质量体系标准? | 市民2 | 部分采纳。 1.口头申请不符合《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款村民新建住宅需要申请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小组或者符合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办理时限由各区县、开发区在实施细则中确定。 3.在《实施意见》要求中已要求相关管理部门制定实施规定。 |
3 | 第二项(工作任务重)第一款第二条 | 一、对村庄进行整体规划。现在农村最大的问题是规划不合理,尽管国家投入了巨大的财力,自来水、道路、电力等设施建设完备,但因为缺乏乡村的整体规划,村庄布局随意、分散,导致硬件设施浪费较大,实际效果并未完全体现。建议对村庄从宅基地到街道、道路、电力、给排水、污水处理等进行专业化的规划布局,整合空闲用地,减少资源浪费。 二、对村庄的住宅进行专业化设计。根据各村的文化传统和实际需求,对住宅的户型、庭院、景观进行专业化设计,引景入院、引景入村,每个村庄形成鲜明风格和特色景观,美化人居环境,提高村名的幸福感。 三、对乡村居住环境进行整体规划。结合“三河一山”工程,美化乡村外部环境,优化投资环境,让乡村经济振兴和乡村人文建设同步发展。 | 市民3 | 部分采纳。 在《实施意见》已明确按照村镇规划审批宅基地和规划许可。 |
4 | 建议:明确由自建房产权人承担房屋安全鉴定费用,不鉴定的,产权人不能用于经营性用房的出租。 | 市民4 | 部分采纳。 房屋委托鉴定涉及情形较多,无法明确。用于生产经营的自建房《实施意见》已明确应依法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 |
5 | 建议:经营性自建房由政府住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统筹,以楼栋为单位,协调产权人统一鉴定 | |||
6 | 建议:经营性自建房提供房屋安全证明材料采取申请许可承诺,后期补充资料,或其他政府认为可行的方案。 | |||
7 | 建议:经营性自建房由村委、社区证明,或街道证明,企事业单位证明来作为非自建房的材料,《实施意见》中可否明确产权单位,属地管辖单位有义务为经营者免费开具相关证明材料。 | |||
8 | 建议效仿外省对三层以上或有明显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求房屋鉴定。 | 市民5 | 部分采纳。 实施意见中已明确规定有安全隐患要委托鉴定。 | |
9 | 工作任务 依法审批用地 | 建议增加条款内容:“农村村民原有自建住房因年久失修、旧房坍塌或列为危房,需翻新重建的,可不受人均建设面积之限制,经相关部门审批许可后,可原址重建。” | 市民6 | 不采纳。 翻新重建按照《土地管理法》及《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
10 | 4、规范竣工验收 | 建议增加条款:“镇街组织验收的,其验收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全额保障,自建房竣工后,镇街相关部门自收到验收申请6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实施验收出具结论。” | 部分采纳, 验收不收费,期限问题相关部门制定相关规定明确。 | |
三、职责分工 (三)镇街具体实施 | 建议增加条款:“设置专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员,监督管理员应当具备土建安全管理资格资质。” | 部门采纳。 实施意见中已明确管理员应监督管理员应当具备建筑管理知识。 | ||
11 | 对各类自建房监管全覆盖 | 在专项整治活动中工作重心偏重于农村自建房和经营性自建房,针对这两类自建房也有现存的管理规范,或细化了管理规范。其他类型的自建房有所兼顾,但相关制度规范还不够细致完善。尤其是在生活区集中的老城区中,有些业主在小区公共绿地、一楼花园或顶层露天自建阳光房、工具间、小厨房等自用房屋,此类房屋往往存在房屋建材质量不达标、施工工艺不规范、私搭电线乱接水管、阻挡消防安全通道等安全隐患,亦应引起重视。将其明确纳入到日常监管的对象中,细化审查评定标准和相应处置措施。 | 市民7 | 不采纳。 已有相关专项规定,按照《城乡规划法》《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
12 | 建议从村组、物业开始自建房的信息采集工作,将日常巡查列为重点工作,将巡查工作中采集到的信息由物业、村组报社区或街道,街道报区资源规划、住建或其他相关部门,不留工作死角。 在落实属地管理工作中,也可以对照台账反向核查,实时更新各自建房信息。 | 市民7 | 部分采纳。 实施意见已明确信息采集由镇街负责,并及时更新。 | |
13 | 建议:放开自建房高度限制,在房屋有专业设计,专业施工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增高,或者房屋超过3层,房屋结构要求为框架结构。 | 市民8 | 不采纳。 上位法已明确规定。 | |
14 | (三)适用范围部分 | “本意见所称自建房,是指城镇居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的私房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住房、附属用房。”。 建议:修改补充内容:包括住房、附属用房以及饲养家禽牲畜用房,部分小规模加工作坊厂房等。 | 市民9 | 不采纳。 附属用房已包含,加工作坊等生产性用房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15 | 5.严格执法治违之后 建议:加入一项作为第6项,简化确权办证流程,城镇区域街办政务服务中心,农村区域乡镇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建议对自建房屋进行确权后办理相关产权文书,为日后房屋流通可行性提供依据和档案资料。 | 市民9 | 部分采纳。 建立西安市房屋建筑全生命管理周期管理系统时纳入产权管理相关内容。 | |
16 | 建议:西安市自建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管理实施意见末尾应明确通过方案的方式以及生效、实施时间。并标明与上位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上位法律法规为准。 | 市民9 | 采纳。 | |
17 | 建议:在工作任务第五条畅通举报渠道,强化责任追究16严肃责任追究中应加上因故意破坏房屋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 采纳。 | ||
18 | 建议:在保障措施第三条搭建管理系统应当重点明确房屋权属情况,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权人及本人签字等信息。 | 部分采纳。 | ||
19 | 建议:自建房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为建筑物高度的0.7倍,这样最适合居住。 | 市民10 | 不采纳。 按照城乡规划相关规定执行。 | |
20 | 建议1:明确自建包括新建或翻建房屋都应申请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可建设层数由各地规定,一般不允许建三层以上房屋。在农村建造或翻修超过三层以上的农房时,需要专业的施工团队建造,同时还需要向乡镇政府递交相关的申请,经过审批后才可以动工。 建议2:(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准超面积标准建造。实行“一户一宅”原则人均建设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建议增加“非法的“一户多宅”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予以拆除,但若通过合法继承等方式获得的宅基地额允许。 建议3:不准随意翻修农房。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农村翻修旧房、危房时,必须要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需要向村委会递交申请,审批通过并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才可以动工。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修房屋,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拆除。 | 市民11 | 部分采纳。 建议1、2、4、5、6、7实施意见中已明确,原则上不超三层(含三层)且应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建设执行相关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一户一宅”原则和人均建设面积等内容为原文引用上位法。建议3翻新重建按照《土地管理法》及《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建议8、9、10、11涉及的民事责任不在行政管理内。 | |
21 | 建议4:自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议5:宅基地设置的目的是保障农村村民居住需要,不准擅自改变用途。 增加:不准在宅基地上建设规模化的工厂或建房出售。 建议6:不准未批先建。建房前,应申请批准使用宅基地,获得乡镇政府颁发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林业、水利等部门的,还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建议7:自建房建筑风貌也需列入规划中。 | 市民11 | ||
22 | 建议8、自建造房屋,房主要谨慎履行选任义务。(原则) 建议9、自建三层(含三层)以上房屋需要建筑资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调整,一般认定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该种情况下,若房主未按规定办理建房手续,将工程发包给无建筑资质的承包人施工,则房主存在选任过失,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建议10、自建三层(含三层)以下低层住宅且包工包料的,由承包方承担房屋建造的全部事项,如果房主未按照规定办理建房手续,将工程发包给无建筑资质的承包人施工,存在选任过失,需要按承担一定比例的过错责任。 建议11、自建房房主选择劣质建材,明知建材质量不合格还用于自建房,则房主存在选材过失,需要承担房屋建造的相应质量责任。 | 市民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