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索引号
2023-004161
主题分类
组织机构\政府工作部门
成文日期
发文字号
市政告字〔2023〕7号
发布机构
西安市人民政府
有效性
有效
发布时间:2023-11-25 10:34 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

为有效减少柴油货车尾气对大气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以及《陕西省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西安市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7年)》工作要求,现就西安市柴油货车通行管理措施通告如下。

一、西安市区域通行管理规定

(一)柴油货车通行管控区域划定

1.一类管控区:西安市三环路(含)以内区域(含西咸新区部分)。

2.二类管控区:以西安市三环路为界并向外延伸,东至210国道(不含)、101省道(不含),西至高新区、未央区与西咸新区交界,南至107省道(不含),北至西咸北环线(不含)以内的西安市行政区域。

3.三类管控区:一类、二类管控区以外的西安市行政区域。

(二)管控区域通行车型及时段规定

1.国V及以上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可全时在二类、三类管控区通行;每日22时至次日7时可在一类管控区通行,7时至22时禁止在一类管控区通行。

2.国IV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可在二类、三类管控区通行,禁止在一类管控区通行。

3.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可在三类管控区通行,禁止在一类、二类管控区通行。

二、西咸新区区域通行管理规定

(一)柴油货车通行管控区域划定

1.一类管控区:世纪大道(含)以南,咸户路(含)和钓鱼台路(含)以东,沣景路(含)以北,沣柳路(含)以西围合区域。

2.二类管控区:一是渭河以南,新西宝高速以北、西安绕城高速和福银高速以西,渭河南岸河堤路从福银高速至沣泾大道(含)、世纪大道(含)、沣柳路以东围合区域。二是渭河以北,渭河北岸河堤路从包茂高速至沣泾大道段(含)—望贤路—文林路—文林路西延段以北,沣泾大道(含)以及咸阳城西快速干道—211国道包括北塬一路、自贸大道、正平大街、吉元大街段(含)和包茂高速以东,泾永路(含)、西咸北环线以南,高陵区与西咸新区分界线以西围合区域。

3.三类管控区:一类、二类管控区以外西咸新区区域。

(二)管控区域通行车型规定

1.国V及以上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可在西咸新区区域内通行,三环路以内西咸新区部分按照西安市一类管控区时段规定执行。

2.国IV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可在二类、三类管控区通行,禁止在一类管控区通行。

3.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可在三类管控区通行,禁止在一类、二类管控区通行。

三、其他管理规定

(一)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邮政快递专用车不受本通告规定限制。

(二)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驶入管控区域的柴油货车,由公安交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三)确需进入禁行区域的柴油货车,应到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柴油货车通行证件,并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四)市政府可根据我市大气污染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柴油货车通行管理措施。

(五)遇我市启动重污染应急或臭氧污染管控等应急措施时,按照相关应急管控通告执行。

(六)过境西安的中重型货车(黄色牌照)执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过境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市政告字〔2023〕8号)。

(七)西安市此前发布的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本通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截止。

特此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3日

市政告字〔2023〕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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