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浐河浐灞生态区段管理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浐河浐灞生态区段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护堤(岸)及护堤(岸)地。护堤(岸)地顶宽8-10米,护堤地为外堤脚线向外30米,护岸地为岸顶向外30米。
二、河道保护范围:浐河浐灞生态区段保护范围为50米。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在浐河浐灞生态区段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依照河道管理权限,必须报经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临时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滩地、水面的;
(二)修建越堤路、过河便桥、码头的;
(三)打井、钻探,穿堤埋设管线的;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发旅游资源的;
(五)其他必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应急抢险救灾等涉河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并报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违章丁坝、顺坝、围堤、生产堤、高路、高渠;
(二)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三)围河造田、围垦河道、种植阻水林木和高秆作物。
(四)设置拦河渔具。
(五)垦种堤防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建房、开渠、挖窖、挖坑、开口、爆破、打井、挖砂、取土、淘金、挖池、挖塘、放牧、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六、在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七、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浐灞生态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