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失业保险“看得懂算得清”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0-07-06 13:34 来源:西安市人社局


第一部分  关键概念解读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资金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失业保险费:是指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依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时缴纳的费用。

失业保险待遇:是指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时,由失业保险提供的各种帮助措施。

失业保险金:指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的用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费用。

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指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因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给予的一次性生活补助。

职业培训补贴:指按规定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补贴。

稳岗返还:稳岗返还是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不断深化的一项惠企利民政策,自2014年起,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返还企业和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2019年度,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提高返还标准,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帮助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效减少失业、稳定就业。2020年度稳岗返还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重点帮助小微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渡过难关。

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是失业保险发挥预防失业功能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指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定期限、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的企、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职工,可按规定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主要目的是激励参保企业职工提升技能,增强就业能力,提高就业稳定性。

第二部分  你问我答

1.参加失业保险有什么好处吗?

答:参加失业保险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参加失业保险并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及政策支持,如参保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或少裁员时,可以申领稳岗返还;参保职工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后,可以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失业后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应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保障基本生活待遇及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再就业服务。

2.哪些单位和个人需要参加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参加失业保险每个月需要交多少钱?

答:《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陕西省关于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我市失业保险费率“两降三延”,目前西安市失业保险费率为1%(单位0.7%、个人0.3%),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1年6月30日。

4.满足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5.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中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的是哪些情形?

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指的是下列人员: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6.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最长可以领多久呢?

答:《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的时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4年以上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7.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018年5月1日起,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建立了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联动调整长效机制。西安市目前执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是2019年5月1日起调整的1620元/月。

8.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有哪些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同时享有以下待遇:(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上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9%)。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补助(每人每月8元),大额医疗补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向其遗属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三)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四)女性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3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生育补助费。(五)对在取暖期(11.15-3.15)内当月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225元的标准发放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4个月,按月随失业保险金发放。

9.如何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答:社会保险法对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规定如下:(一)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二)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三)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019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中省关于审批服务便民化的要求,加快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我市通过减少证明材料,增加服务供给,推进网上申领,实行信息比对核实,推进经办机构作风建设等方式,优化办理程序,简化申领手续,减少证明材料,切实提高失业保险经办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目前,西安市已实现失业保险金申领网上和掌上办理,失业人员可登录http://xahrss.xa.gov.cn:8615/进行失业保险金申领,也可在西安人社通APP(安卓版)和西安人社12333微信公众号上申领。

10.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有哪些?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11.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应如何处理?

答: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和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向其遗属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目前,我市丧葬费标准为3500元,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0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350元。

14.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补助期限为每满1年补助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补助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1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吗?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6.哪些企业可以申请2020年度小微企业稳岗返还?返还标准是什么?怎么计算?

答: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非“僵尸”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2)2019年末参保人数30人(含)以下;(3)在西安市依法登记并参加失业保险,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4)裁员人数不得超过企业职工2019年末参保人数的20%;(5)申请时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比2019年度平均参保人数减少未超过50%。

返还标准按2019年3个月的西安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1584元)和2019年末参保人数确定。

例如:某符合上述条件企业2019年末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为25人,则其获得稳岗返还金额的计算方法为:1584×3×25=118800元。

17.哪些企业可以申请2020年度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返还标准是什么?怎么计算?

答: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非“僵尸”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2)2019年末参保人数30人以上;(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4)在西安市依法登记并参加失业保险,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5)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6)申请时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比2019年度平均参保人数减少未超过50%;(7)面临生产经营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2019年第四季度以来连续亏损2个季度(含)以上。

返还标准按2019年6个月的西安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1584元)和2019年末参保人数确定。

例如:某符合上述条件企业2019年末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为100人,则其获得稳岗返还金额的计算方法为1584×6×100=950400元。

18.哪些企业可以申请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普惠政策?返还标准是什么?怎么计算?

答:企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非“僵尸”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2)2019年末参保人数30人以上;(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4)在西安市依法登记并参加失业保险,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申请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含)以上;(5)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6)申请时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比2019年度平均参保人数减少未超过50%。

参照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名单划分,大型企业的返还标准是2019年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中小企业的返还标准是2019年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

例如,某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2019年度失业保险缴费总额为1200万元,则其获得2020年度稳岗返还金额的计算方法为:1200×0.6=720万元。

19.哪些企业不能申请企业稳岗返还?

答:下列企业不能申请企业稳岗返还:

(一)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国家及我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二)严重失信企业;

(三)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

(四)企业申请时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比2019年度平均参保人数减少超过50%。

20.稳岗返还资金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21.企业如何申请2020年度稳岗返还?

答:企业采取网上申请模式,有三个步骤:(1)企业通过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http://xahrss.xa.gov.cn),点击促进就业十条措施栏目进入“促进就业十条措施平台”主页。(2)企业使用CA验证(CA登录页面)、动态码验证(单位动态码登录页面)、手机短信验证(用户登录页面)中的任意一种验证方式,输入相关信息登录“促进就业十条措施平台”。(3)在稳岗返还申请功能中,录入相关信息,上传申请资料电子图片后保存。(4)在业务提交功能中进行提交操作。

22.满足什么条件的人员可以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企业、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职工,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申请期间正常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4类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上查询核实的,认定日期为证书核发日期;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证书认定日期为证书批准日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认定日期为证书授予时间;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国家公布之前,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为准。证书认定日期之日起12个月以内,都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取得上述证书(不含技师、高级技师等级)的,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23.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的申请流程是什么?

答:符合享受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职工,登录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传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社会保险卡(或银行卡)的电子版(扫描或拍照生成的电子文件),填写相关信息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技能提升补贴审批实行“同城通办”,参保职工按照方便就近原则,自主选择技能提升补贴的审批部门,提出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请。

24.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是否限定所学工种必须是本职工作相关的内容?一年是否只能申请一次?

答:实施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的初衷,在于激励职工提升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增强就业稳定性,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降低失业风险。参保职工跨行业、跨工种考证,反映出其提升技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较强,即使不与本职工作相关,也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本人技能水平和生活质量,这与制定政策的初衷是一致的。因此,技能提升补贴申领不限定所学工种必须是本职工作相关内容,也没有受益次数的限制,只要符合申领条件即可享受。

25.失业补助金申领条件是什么?标准是多少?

答:2020年1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参保缴费不满一年或参保缴费满一年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参保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申领6个月失业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执行(1620*80%=1296元)。领取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费和抚恤金等其他待遇,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领取期满、重新就业、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2020年1月至本《通知》下发前符合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但因重新就业等原因构成停领情形的失业人员,其未就业期间的部分可一次性补发。

26.失业补助金申领程序是什么?

答:参保失业人员持身份证、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通过线上(http://xahrss.xa.gov.cn:8615/)、线下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自审核通过次月起发放。

27.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能否申请稳岗返还?

答: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9〕10号)文件规定,依法在西安市登记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人力资源服务企业申请稳岗返还,其享受稳岗返还的人员范围应是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含劳务派遣人员、劳务外包人员)的参保人员。

28.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足1年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农民工,按照700元标准发放2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按月发放,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29.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有时间限制吗?

答:没有时间限制。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以随时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

30.申领失业保险金,是否需要履行转移档案等义务?

答:不需要。经办机构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不得要求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

31.申领失业保险金之前是否必须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答:不需要。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同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

32.申领失业保险金需要提交什么证明材料?

答:失业人员凭身份证、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即可申领失业保险金,无需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部分案例分析


案例1:张某2013年1月起至2017年12月在A公司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累计满5年,失业后没有领取失业保险金。2019年1月,张某在B公司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试用期3个月后,B公司以张某不符合单位岗位要求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请问张某是否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能,最长可以领取多久?请说明理由。

解答:能,最长可以享受18个月。根据《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张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张某在A公司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累计满5年,可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

如按照西安市目前失业保险金标准,张某最长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29160元(18×1620元=29160元)。


案例2:杨某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故死亡,其遗属在依法领取了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之后,是否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请说明理由。

解答:杨某遗属可以领取失业保险抚恤金,但不能再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案例3:张某从某单位失业后,经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享受18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并按规定为张某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张某在领取完第10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后,找到新工作,新单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请问张某入职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可否继续由失业保险机构代为缴纳?请说明理由。

解答:不能,应由新就业单位和本人共同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张某就业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新就业单位和本人共同缴纳。

案例4:张三2008年1月至2013年1月在A公司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2013年2月因个人原因从公司主动辞职。两个月后,张三在B公司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并于2019年4月因合同到期再次失业。请问:

(1)张三在A公司失业后,是否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请说明理由。

(2)张三在B公司失业后,是否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请说明理由。

(3)张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是多久?请说明理由。

解答:(1)张三在A公司失业后,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张三在A公司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不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的申领条件。

(2)张三在B公司失业后,能申领失业保险金。因张三在B公司是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的,且符合其他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因此,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3)享受期限是24个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张三在A公司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期限5年,在B公司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6年,合并计算超过10年。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因此,张三可享受最长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按照西安市目前失业保险金标准,张三最长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38880元(24×1620元=38880元)。

案例5:我市A、B企业2019年12月份参保人数均在30人以上,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且缴费满12个月,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不是“僵尸”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2020年,两企业均通过西安市社会保险网上经办大厅提交了正常企业稳岗返还申请。2019年度,A企业裁员率为5.9%,B企业裁员率为2.88%,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为5.5%,请问:A、B企业是否能申请领取企业稳岗返还?

解答:A企业不能领取,B企业可以领取。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疫情防控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20〕5号)规定,企业申请正常企业稳岗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非“僵尸”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2)2019年末参保人数30人以上;(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4)在西安市依法登记并参加失业保险,上年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申请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2个月(含)以上;(5)裁员率不高于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因此,A企业的裁员率超过规定,不能领取。B企业符合所有申请条件,可以领取。

案例6:赵某为某企业职工,已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5年。李某为赵某表弟,在某企业上班已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2年。2019年5月,赵某和李某同时考取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证书。2019年10月,赵某和李某均在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请问赵某和李某都符合申领条件吗?请说明理由。

解答:在此案例中,赵某、李某都符合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条件。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9〕10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西安市现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基础上,扩大补贴政策范围,申领补贴人员范围由企业扩大到企业、事业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在职职工,缴费条件由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放宽至累计缴费12个月(含)以上。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不含技师、高级技师等级。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程序参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7〕245号)执行。

本题中,赵某、李某均为企业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满12个月,2019年5月取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证书,2019年10月提出申请,申请期限未超过12个月,符合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可分别申领2000元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案例7: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出台后,某民营企业人力资源主管小张因岗位需求,于2017年2月考取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四级证书,并在2017年11月成功申领到1500元技能提升补贴。2019年5月,小张取得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证书,准备再次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同事小王却告诉小张同一个职业(工种)只能申领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小王的观点正确吗?

解答:不正确。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市人社发〔2017〕245号),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小张第一次以考取人力资源管理师四级证书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其在2019年5月取得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证书属于同一职业(工种)更高等级,可以再次申领补贴。因此,小张可凭获得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证书再去申领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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