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险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2023-07-12 09:41 来源:党群工作部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基金来源】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些企业特别是建筑企业为了分散事故风险会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险。那么,有了意外伤害险还用参加工伤保险吗?

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都能分散企业的事故伤害风险。但工伤保险是我国法定强制的社会保险,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否则属于违法行为;而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保险行为,由企业自愿选择投保,可以将其作为工伤保险基本保障之外的补充。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一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款: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三款: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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