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社局“十项措施”有关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5-08 17:07 来源:浐灞人社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西安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加强企业用工保障的十条措施的通知》(市人社发〔2020〕3号)精神,现就落实我市相关政策。为使企业“零跑腿”便能获得便捷高效服务,我市采取“不见面”服务方式,所有补贴项目均由企业实行“网上办”,企业可登录“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申报,具体在“网上办事大厅中”的“促进就业十条措施”平台办理。

一、就业补助

(一)春节期间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1、补贴对象及标准: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2月9日),我市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春节期间医疗防疫物资生产企业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的企业名单为准)按在本企业增加稳定就业的员工数量,给予2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说明:以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提供春节期间防疫物资生产27户为准。

2、所需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上传);

(2)劳动合同首尾页(上传);

(二)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1、补贴对象及标准:我市企业当年新招用员工达100人及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新招用100-299人、300-499人、500人及以上的,分别按照2000元/人、2500元/人、3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2、所需资料:

(1)劳动合同首尾页(上传);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上传)。

(三)西安市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1、补助对象及标准:对吸纳西安市户籍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因疫情无法返岗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自2020年2月8日起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

2、所需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上传);

(2)户口本户主页及本人页,本人身份证(影印件上传);

(3)劳动合同首尾页(上传)。

说明:小微企业划分按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执行;申请企业应为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不在此范围内。

(四)企业新招用员工一次性社会保险补助

1.补助对象及标准:我市企业新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新招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社会保险补助。

2.所需资料:

(1)劳动合同首尾页(上传);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上传);

(五)企业包车补助

1.补助范围及内容:我市复工复产企业,通过包车、包用铁路列车专门车厢等方式,从外地(西安市行政区划以外)集体接送所属员工返回西安市所产生的单次交通费用。

我市企业包车往来于蓝田、周至、临潼、鄠邑、阎良、高陵或从前述区县前往西安市区(反向亦可)所产生的单次交通费用。(企业安排的通勤班车不在此范围)

2、补助标准:对企业自行通过包车、包用铁路列车专门车厢等方式接送的,且单辆包车乘坐15人以上的,包车费用全额补助。

3、提供资料。

(1)接送人员名单(个人签字、单位盖章)(上传);

(2)与第三方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上传);

(3)正规发票(上传);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上传)。

(六)自行返工人员交通补贴

1.补贴对象及内容:2020年1月25日(含)起,我市复工复产企业员工自行从外地市(西安市行政区划以外)返回西安市所产生的公共交通费用。

2.补贴标准:

(1)乘坐客运汽车的返工人员,按客运车票费用给予每人单程全额补贴;

(2)乘坐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返工人员,参照下表标准给予每人单程一次性补贴。(低于补助标准的,以实际费用给予补贴)

出发地

补助标准

(单位:元)

出发地

补助标准

(单位:元)

省内标准

宝鸡、铜川、渭南、咸阳

30

延安、榆林

80

汉中、安康、商洛

50

省外标准

河南、宁夏、山西、内蒙、甘肃

100

江西、上海、浙江、贵州、广东、云南、广西

300

河北、安徽、四川、湖北、湖南、青海、  山东、江苏、重庆、北京、天津

200

新疆、福建、海南、西藏、辽宁、吉林、黑龙江及港澳台地区

400

3、提供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上传);

(2)返工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有效票据(上传);

(3)身份证复印件(上传)。

说明:此项政策由企业收集所属员工相关资料后在线提交申请,待补贴资金到账后,由企业发放至员工个人。

(七)核酸检测筛查的费用补贴

1、补贴条件:从西安市外返回的复工人员及新招录员工进行核酸检测筛查,予以全额补贴。

2、补贴标准:160元/人

3、提供资料

(1)核酸样本确认表(上传);

(2)指定检测机构开具的普通增值税发票(上传);

(3)身份证复印件(上传);

(5)与检测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上传)。

二、说明

1.说明:上传新招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首页为含个人信息及合同起始日期页,尾页为甲乙双方签字盖章页。

2.政策中“我市企业”是指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不在此范围内。说明:参加社会保险是指:指医疗、工伤、失业;独立法人企业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为独立个人,企业分公司不能申报;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是指在各类人力资源公司,主要原因为职工的劳动用工关系与企业参保关系不一致。

3.“新招用(录)员工”,是指2020年1月25日-5月28日期间企业新招用员工,小微企业招用“三类人员”的就业补助是指2020年2月8日起新招用员工,暂无截止日期。

4.社保要求:企业要为新招用员工建立“医疗保险”账户。

5.政策起始日期为2020年2月19日起至2020年5月28日。但企业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8月28日。

政策咨询电话:029-83592517    029-83568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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