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以工代训工作指南

发布时间:2020-12-04 08:04 来源:人社局

一、可申请以工代训的企业分类、人员范围及申请补贴期限。

1.(1)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2020年1月1日起吸纳的贫困劳动力。补贴期限为6个月。

(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包括个体经商户)

(2)中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起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补贴期限为6个月。

(就业困难人员含“零就业”家庭成员、退役军人。具体以陕西省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界定为准(附则);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2.新社区工厂(含扶贫车间、村镇工厂):全部在岗职工。补贴期限为6个月。

3.2020年1月1日以来受疫情影响连续停产停业3个月以上的中小微企业:2016年1月1日后入职的在岗职工。补贴期限为3个月。

停产停业中小微企业的培训对象有符合第1项规定的,补贴期限按照第1项执行。

4.(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2)承担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项目建设的企业;(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16年1月1日后入职的在岗职工。补贴期限为3个月。

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企业的培训对象有符合第1项规定的,补贴期限按照第1项执行。

二、企业申报条件

1.大型企业认定:可参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大型企业名单>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71号)和《关于调整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大型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0〕138号)所列企业确定。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认定:可参照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的通知》(陕工信发〔2020〕36号)确定。

3.中小微企业认定:除第一条认定的大型企业,其余可认定为中小微企业。

4.停产停业中小微企业认定:需提供企业内部停产停业、复工复产通知或相关证明材料以及企业承诺书。(相关证明如属地防疫指挥部门出具的防疫验收报告)。

5.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认定:外贸、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交通运输、批发零售行业,行业认定按照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确定。

6.承担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项目建设的企业认定:需提供相关中标通知书或合同。

7.新社区工厂(含扶贫车间、村镇工厂)、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的认定: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其他各类中小微企业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8.劳务派遣企业按照市人社发〔2020〕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9.符合条件的企业及对象享受以工代训补贴期限须在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期内,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申报流程

坚持属地申报原则,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向市级人社部门申报;市属及以下企业向驻地区县(开发区)人社部门申报。

培训申请通过陕西职业技能提升信息管理系统(http://1.85.55.147:9004/sxpxjgfw)申报。企业应于拟启动以工代训之前10天向人社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同意后方可组织以工代训。

(一)企业资质审核

1.《企业以工代训资格审核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电子版

3.企业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停产停业证明及承诺书;承担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项目建设中标通知或合同等)

(二)开班申请

按照3个月和6个月以工代训的相同培训期限分班,每个班不限制人数,不限制岗位(工种)。

1.《企业以工代训培训计划》(附件2);

2.《参加以工代训人员名册》(附件3);

3.用工证明(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或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派遣单或其他用工证明材料);(可补贴申请时上传)

4.身份类证明。(可补贴申请时上传)

新吸纳劳动者身份类证明:

(1)退役军人需提供《退伍军人证》;

(2)离校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

(3)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

(4)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需提供身份证。

(三)补贴申请

若开班没有上传用工证明和身份类证明的需在补贴申请上传附件。

1.《以工代训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4);

2.以工代训期间对参训人员月发放工资的银行对账单;

3.以工代训期间的员工考勤表。(仅作为辅助资料,不上传系统)

四、相关要求

1.以工代训期间,按照一天8课时,每月22天计算,每个月以工代训课时数不低于176课时(每课时45分钟即132小时)。

2.每名以工代训的学员出勤率不得低于80%。(按月计算)

3.银行工资对账单必须包含以工代训的期限(申报期限非整月的需多提供一个月工资对账单)。

4.考勤表以企业实际用工考勤为准。(加盖公章)

五、政策咨询电话

王老师   029-81707727

附则: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西安市户籍人员。

(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

(2)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5)被征地农民中的失业人员;

(6)失业的残疾人;

(7)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

(8)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9)纳入去产能政策范围企业的失业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

(10)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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