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荣成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汤某、张某、郭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一年不等,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并退赔相应案款。
—荣成法院审理查明—
2015年至2018年,汤某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冒用老年公寓、各类公司等名义,以消费返利等方式向178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650万元,造成损失428.22万元。期间,汤某另聘用郭某、张某参与向43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162.42万元,造成损失109.61万元,郭某、张某从中非法获利5.28万元。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集资的行为。一般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
非法性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存款。
2
公开性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
利诱性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
社会性
向社会公众等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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