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市“套路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33人获刑!7人被判刑超10年

发布时间:2023-09-01 09:16 来源:南方都市报

近日,江门市新会法院通过远程视频方式,先后依法公开对一批“套路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作出一审宣判,33名被告人获刑,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等罪名,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个月,并依法适用没收个人财产等财产刑,同时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南都记者获悉,这批“套路贷”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共有4宗,各案犯罪过程类似,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借贷协议,通过虚增借款金额形成虚假的债权债务,并采用威胁、滋扰等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的财物,其中还有通过虚高债权的相关书证先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判决结果7人刑期10年以上,没收财产最高150万元。

在被告人黄某军、黄某东等11人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军租赁江门市某大厦办公室作为犯罪窝点,纠集被告人吴某光、朱某婷、刘某等人组成一犯罪集团;2018年8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军又伙同黄某寿(另案处理),先后租赁江门市某广场、某大厦一室作为犯罪窝点,纠集被告人鲍某楚、宋某峰、黄某东等人组成另一犯罪集团,上述两个犯罪集团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借贷协议,通过虚增借款金额形成虚假的债权债务,并采用威胁、滋扰等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的财物,从而实施“套路贷”犯罪。

在被告人黄某军、吴某光、鲍某楚的组织、策划、指挥下,上述两个犯罪集团在江门地区多次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经统计,以被告人黄某军、吴某光为首的犯罪集团共诈骗156名被害人财物170万余元;以被告人黄某军、鲍某楚为首的犯罪集团共诈骗47名被害人财物43万余元,敲诈勒索1名被害人财物1万余元。

新会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黄某军有期徒刑十五年二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0万元,罚金6000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光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鲍某楚有期徒刑九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4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两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9万元至1.4万元不等罚金。

其他三宗案件情况:

01

余某伟等13人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案,新会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余某伟有期徒刑十四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5万元,罚金3.5万元。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标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罚金3.5万元。其余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2.5万元至1.8万元不等罚金。

02

黄某思等5人犯诈骗罪案,新会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思有期徒刑十三年九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25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圆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三被告人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8000元不等罚金。

03

被告人刘某华、余某玉等4人犯诈骗罪案,新会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余某玉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5.5万元。

法官提醒

广大市民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合理支配金钱,避免盲目高消费。如确实有合理需求,应通过银行或其他正规、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借款,不要轻信“无抵押”“无手续费”“仅凭身份证即可贷款”等广告,避免因落入“套路贷”陷阱而遭受财产损失,甚至造成人身伤害。如遭遇“套路贷”,要学会依法维权,应保存好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及保证金、利息、中介费等不合理收费证明以及相关录音、录像等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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