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陕西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09 14:06 来源:浐灞生态区管委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早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杜绝非法集资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切实维护我省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主要特征为: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

(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举报陕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经查证属实,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办)负责受理、登记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线索,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步筛查,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线索协调相关部门查证认定、及时兑付奖励,并向社会公布非法集资举报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举报接待时间和地点或其他接受举报的方式。

各级处非办可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认定并发放奖励,采取集中处理的原则上每月应不少于一次,对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确定及省处非办指定的案件及影响面广、涉及金额大、参与人数多的特、重大案件,可随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并发放奖励。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各级处非办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三)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两人以上(含两人)举报同一案件的,如举报内容相同,只对最先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内容不同,经查证后可作为立案依据或对案件查处、侦破有帮助的举报行为,适用本办法。

最先举报人的认定以各级处非办收到举报材料的时间为准,举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资料、走访谈话资料、电子资料、电话录音材料等内容。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励由联名举报人共同领取。

(三)对于跨区域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含两个)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地区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

(四)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区域举报同一案件的,由该案办理地区处非办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八条 具体奖励根据涉举报材料重要程度、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标准如下:

(一)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认定属于非法集资行为、但情节较轻微不予立案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二)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认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三)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者涉及集资参与人1000人以上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后,再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各市(区)可结合地区经济实力、财政收入水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等实际因素,在本条所列奖励标准基础之上适当调整本地区奖励标准。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九条 各级处非办接到举报线索后进行初步筛查,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线索,由各级处非办会同同级公安、市场监管、行业主(监)管等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共同查证认定。

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线索,结果以《举报奖励通知书》的形式告知举报人,在举报人提交《举报奖励领取申请书》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线索奖励标准,由各级处非办为举报人兑付奖励,并填写《举报奖金发放登记表》。

第十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到指定地点领取举报奖励资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兑付的,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奖励。

因举报事项处置属涉密内容,各级处非办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一条 举报人领取奖金时须出示个人身份证、奖励通知和领取申请,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举报人同名银行卡复印件,并签名确认。奖金全部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第十二条 举报人确实无法亲自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领取,被委托人除携带第十四条规定的证件、文书外,还须提供书面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从各级处非办现有资金如专项资金、部门预算、其他资金中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各级处非办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依法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各级处非办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严禁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姓名、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第十七条 各级处非办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举报人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冒领奖金的,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市(区)依据本办法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及配套工作程序,并报省处非办备案。

第二十条 各级处非办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处非办报送本地区上一季度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除特别说明外不包含本数,“以下”“内”均包含本数。

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视为过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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