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景宁法院公开宣判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依法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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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
因自有资金不足,为维持生意投资,以及由其和家属主持经营的各个公司运作,被告人林某某在没有取得金融主管部门批准情况下,以个人名义向社会公众大量借款,通过向社会公众集资的方式来支撑关联企业的资金链平衡,直至2017年3月,被告人林某某无法归还他人借款和支付利息。
在非法集资过程中,被告人林某某承诺支付月息为1.2分或1.5分的高息、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集资,集资金额达2.1亿余元,造成损失1.2亿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林某某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结合被告人林某某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情况,遂作出如上判决。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