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湖南一男子远逃他乡终被抓获刑

发布时间:2023-10-19 15:02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男子以经营砖厂、投资周转为名,向不特定多数人吸收存款295000元,因无力偿还,远逃他乡,最终还是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责令其退赔未退还的款项。

案件跟踪

2011年1月28日

田某与他人签订租赁承包合同,租赁承包平江县某制砖厂,租赁期为二年。

2010年2月至2012年7月期间

田某以砖厂生产经营、资金周转为由,书面或者口头承诺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直接借款的方式,以个人名义向吴某、方某等数十人吸收资金295000元。田某所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砖厂资金周转、支付利息。

2012年9月

因经营不善,田某最终无力偿还借款及利息,田某跑路,远逃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10年8月10日

田某被新疆沙湾县公安局建设路派出所抓获。田某到案后,

2020年5月12日

田某亲属到公安机关退还了部分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田某以砖厂需要资金运转为由, 以个人名义向不特定公众宣传,口头或者书面承诺还本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95000元,其行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田某到案后在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其家属退还了集资参与人部分集资款,取得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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