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虚假诉讼 他被判了五年……

发布时间:2023-04-13 15:31 来源:齐鲁晚报

11月13日上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深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一起虚假诉讼系列监督案。

袁某系某县无业人员,自2015 年下半年开始面向社会发放小额贷款,其中多次向刚出校门涉世未深的年轻人高利放贷。袁某的惯用做法是编造预设违约金等理由,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或让债务人写借条时虚增借款数额,利率大大超过法律规定标准,然后再从实际借款数额中预扣当月利息,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债务人。之后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追讨虚高债务与“违约金”,袁某纠集多人通过威胁、上门滋扰、强拿硬要等手段给被害人施压,多次实施非法讨债违法犯罪活动,侵占被害人财产,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

某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逮捕阶段发现袁某存在“套路贷”、虚假诉讼等问题,遂将线索移交该院民事检察部门,依职权受理审查本案。调查发现,袁某以 “套路”欺骗或胁迫借款人或担保人写下虚高金额借条的方式犯案四起:

1

袁某与菅某甜借款案。

2018年3月份,22岁的菅某甜(女)因炒股需要,通过朋友添加了袁某的微信,向其借款1万元。急需用钱的菅某甜认为通过炒股很快就能挣到钱偿还该笔借款,于是应袁某要求为其出具了金额为3万元的借条和收到条各一张。袁某按照月利率20%扣除当月的利息2000元后,实际交付给菅某甜8000元现金。一个月后,菅某甜通过微信转给袁某2000元利息之后实在无力偿还,袁某通过电话、微信不断的向菅某甜索要欠款。2018年6月,袁某以与菅某甜之父相识,不便于出面参与诉讼为由找到好友温某波,提出让温某波以债权人名义起诉菅某甜偿还3万元以及利息,温某波同意。2018年6月5日,温某波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要求菅某甜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该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2018)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判令菅某甜偿还温某波本息31800元。菅某甜未上诉,该判决生效。

2

袁某与吕某坤借款案。

2016年1月,24岁的吕某坤急需用钱,经多方打听要到袁某电话,袁某答应借给吕某坤5000元,但需吕某坤提供保证人。2016年1月2日,吕某坤找朋友张某瑞作担保。袁某让吕某坤分别书写了5000元的借条和收到条、15000元的借条和收到条各一份,约定月利息800元,每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袁某又以张某瑞是担保人,若吕某坤不能偿还借款即向张某瑞主张债权为由,要求张某瑞按照吕某坤书写的内容,以张某瑞的名义又分别出具了金额、利息、支付方式等内容完全相同的5000元的借条和收到条、15000元的借条和收到条各一份。在扣除当月800元利息及给中间人500元的好处费后,吕某坤最终实际收到现金3700元。吕某坤支付四个月利息3200元后无力偿还外出躲债。袁某带领吕某久、苏某维(二人与袁某系同案犯,均因寻衅滋事被判刑)持张某瑞手写的15000元借条多次到张某瑞家中讨债,并对张某瑞的母亲进行言语威胁,迫于压力张某瑞的母亲尹某平支付袁某9800元。2018年6月25日,袁某持吕某坤出具的15000元借条和收到条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9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吕某坤于2018年9月6日前一次性偿还袁某借款本息共计22000元,袁某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2018年9月3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民初2364号民事调解书对此予以确认。经袁某申请强制执行,吕某坤的父亲于2019年1月25日、2月1日分两次向法院账户转账22000元。

3

袁某与李某借款案。

2017年6月,李某因急需还清其他债务,通过同学贾某(与袁某系同案犯,因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被判刑)向袁某借款10000元,袁某让李某书写30000元的借款协议。李某不解,袁某和贾某解释说是行业规矩,且两人态度蛮横。李某迫于压力又因急需用钱,同意出具30000元的借条和收到条,借条上未约定利息。李某与袁某口头约定月息15%,每月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扣除当月1500元利息后,李某实际收到8500元现金。2017年7月,因其他欠款未还清,李某再一次通过贾某向袁某借款10000元。袁某要求李某再次书写30000元的借款协议和收到条,月息15%,每月微信转账支付。李某按袁某要求写下30000元的借款协议和收到条。扣除当月1500元利息后,李某实际收到借款8500元。之后,自2017年7月到2018年5月,李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每月支付贾某3000元利息,贾某收取后提出现金转交袁某,共计支付利息约30000元。2018年6月起,李某无力支付高额利息,停止给贾某转账。之后,贾某多次去李某父母家讨债并进行言语威胁。2018年6月13日,袁某在李某2017年6月份出具的3000元借条上模仿李某的笔迹写下“月息:2分”的字样后诉至该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8年12月6日,该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民初2211号民事判决,判令李某偿还袁某借款30000元及利息7200元。李某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4

袁某与郭某借款案。

2018年7月,21岁的郭某因急需用钱欲借高利贷,求助朋友张某鑫为其提供担保。郭某带领张某鑫到袁某处,欲向袁某借款5000元。袁某以行业规矩为由要求郭某出具了15000元的借条和收到条,张某鑫作为郭某的担保人亦被要求出具了15000元的借条和收到条。扣除当月利息后,郭某实际收到现金4000元。借款后,郭某未能偿还。袁某带人到张某鑫家要钱,并对张某鑫的父母及其他亲属威胁恐吓。2018年8月22日,袁某持张某鑫出具的15000元借条和收到条诉至某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鑫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9年1月9日,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8)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判令张某鑫偿还袁某本金15000元及利息340元。张某鑫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以上四起案件均是由袁某以同样的“套路”欺骗或胁迫借款人或担保人写下虚高金额的借条,以合法的民事程序获取非法利益,均为“套路贷”案件。2019年12月30日,袁某因寻衅滋事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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