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762万,获刑13年!

发布时间:2023-03-02 09:32 来源: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当前,随着社会大众投资理财意识逐渐增强,各种挂着投资理财名号,实为非法募集资金的机构层出不穷。他们往往以高息、高回报为诱饵,以各种名义和手段为其所从事的违法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误导公众判断,骗取公众信任。这种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往往给受害群众造成极其严重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李某及另案处理的庞某于2015年担任河南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经营范围为林木培育与种植的技术咨询,林木培育与种植等。2015年4月,庞某伙同他人在扬州市广陵区注册成立河南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并与被告人李某,以及另案处理的陈某共同商议利用扬州分公司向当地老百姓募集资金。

扬州分公司成立后并未从事经营范围内的合法经营项目。2015年10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投资河南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林业、草业、农作物产品等生产经营项目为由,在扬州市区超市、饭店附近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公开发放宣传册等资料,并通过召开酒会、组织客户至河南考察等方式,虚假宣传河南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实力、项目的发展前景,同时以向投资人承诺支付24%的年化收益率等高额回报为诱饵,诱骗社会不特定人员投资。在上述期间,被告人李某等人以借款为名,以河南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非法募集资金,骗取80名被害人(大部分为中老年人)资金计917万余元。该资金大部分通过POS机刷卡的方式募集至被告人李某控制的个人银行卡内,少部分通过现金缴纳的方式交至扬州分公司会计处。

被告人李某等人每募集一笔资金,即刻按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赃,其中被告人李某分得57%,陈某分得43%,上述917万余元资金中,除154万余元用于发放投资人到期的本金、返利、员工工资、公司日常支出等开销外,其余由被告人李某等人占有支配,并未转入公司账户,也未投入公司实际经营,亦即以集资的方式实际骗取被害人资金人民币762万余元。直至2017年10月,被告人李某等人因无法兑现投资人利息和归还本金而案发。

广陵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取得相关部门融资许可的情况下,以河南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虚构集资用途,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数额特别巨大,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的相关经济损失。

在此郑重提醒:

广大群众要增强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警惕非法集资行为,做到识别和远离。同时,要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意识,对以各种名义进行的集资活动要认真分析研究,对高回报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要进行认真思考,必要时,向有关法律、投资理财方面专业人士咨询,避免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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