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老大”获刑25年!贵州兴义首例“套路贷”案二审维持原判

发布时间:2021-09-26 14:35 来源:天眼新闻

12月9日,记者从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法院获悉,在兴义假借民间借贷,通过“套路贷”非法获利近900万元,使受害者达1155人的黑势力犯罪集团,二审法院维持兴义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的一审判决,“黑老大”邓某高领刑25年,其余16名团伙成员分别获刑二十四年至五年零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涉案的保时捷卡晏、帕拉梅拉等豪车,以及黄金、手表、房产等赃物均予以没收,全部上缴国库。


▲庭审现场

“套路贷”公司有打手

据查,2016年6月,被告人邓某高(男,41岁,湖北汉川人)、冯某华(男,43岁,湖北汉川人)、代某(女,32岁)共谋成立兴义市好信普惠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义好信公司”),邓某高、代某、欧阳某龙出资入股,由冯某华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某为公司监事并分管业务部。

该公司经营范围为商务、信息咨询,无融资、贷款资质,实际开展车辆抵押贷款、零用贷等业务,为逃避打击,该公司以欧阳某龙为债权人进行放款。为有效控制放贷风险,还专门成立了“风控部”。

2017年3月,被告人邓某高让陈某将邓某恒安排到兴义好信公司,由其负责管理风控部。为壮大组织规模,牟取更大非法利益,邓某高、冯某华以湖北同乡关系为纽带,先后纠集、雇佣社会闲散人员尹某鑫、代某、熊某益、胡某、李某等人加入该公司,以兴义市为据点,在黔西南地区有组织地开展非法放贷讨债活动,同时吸收大量“马仔”。

逐步形成以邓某高、冯某华、代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欧阳某龙、陈某、邓某恒为积极参加者,以武某林、尹某鑫、湛某、李某、胡某、吴某、代某、熊某益、姚某、李某、邵某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套路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设置各种“套路”,诱使被害人签订一系列不平等、不合法的空白合同,通过制造虚假资金走帐流水、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强立债权,并由“风控部”采取暴力、“软暴力”等违法犯罪手段向被害人及其亲友追讨非法债务,有组织地实施了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


▲庭审现场



设立“准军事化管理”

邓某高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在发展、壮大过程中,为增强组织成员违法犯罪的积极性、凝聚力,邓某高、冯某华、陈某通过微信群安排、布置工作任务,采取发放礼物、奖金、收车提成、安排吃喝玩乐等方式笼络人心,并逐步形成8条组织规约:

一是员工坚决服从安排,听从指挥,贷后人员必须统一食宿,随叫随到;

二是除公司老板、股东安排人员外,风控部人员必须是湖北人,不用外省人;

三是与客户所签合同不能给客户,不能让客户复印或拍照,贷款还完后合同当面销毁;

四是风控部成员凡在追债、收车过程中所产生的过路费、就餐费由公司报销;

五是未经邓某高、冯某华同意,不能私自拖车,否则开除;

六是公司拖车、催债车辆不能私用;

七是向客户宣传贷款时,不能详细解释合同内容;

八是除合同专员,其他人员不能了解、打听贷款合同内容。

非法获利899.28万余元,受害者多达1155人

兴义法院法院审理查明:

邓某高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黔西南地区大肆实施“套路贷”犯罪行为,非法获取被害人财物,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秩序。

在实施犯罪过程中,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诱骗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违法发放贷款6500余万元,在被害人还款逾期或者该组织肆意造成被害人逾期后,以威胁、滋扰、纠缠等暴力和“软暴力”手段强行收车,并向被害人索要“拖车费”“违约金”等高昂费用,有组织地实施了诈骗27起、敲诈勒索24起、非法拘禁1起、寻衅滋事7起、故意毁坏财物3起、非法处置变卖客户车辆52辆,受害群众多达1155人次。

至案发为止,邓某高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899.28万余元,非法获利部分用于支持和维系该犯罪组织的生存和发展。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套路贷”方式,有组织地采取威胁恐吓、滋扰、纠缠、喷油漆、强行或秘密开(拖)车、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引发多起“借款纠纷”警情和维权诉求。



其犯罪活动严重干扰一定区域群众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并导致部分个体经营者无法继续经营,甚至外出躲避滋扰。

同时也扰乱被害人及近亲属、周边群众的正常生活、经营秩序,对受害群众形成强制、威慑,致使多名被害人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后,慑于该组织的“暴行”不敢举报、控告;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

罪有应得“黑老大”获刑25年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邓某高、冯某华、代某等17人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分工明确,相互配合,以暴力、滋扰、拘禁、示威等方式,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又将部分经济利益用于该犯罪集团的生存与发展,其犯罪行为在黔西南州境内造成重大影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系黑势力犯罪集团。

法庭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邓某高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代某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冯某华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犯罪集团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五年零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7.8万元至6.9万元不等。



一审宣判后,邓某高、代某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二审法院审理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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