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一种金融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解释,非法集资同时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非法性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目前除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外,一般的企业和个人都是没有资格的。
公开性
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比如约定一定的利息,或者给予实物、股权等。
社会性
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在刑事上,个人吸收20万以上、单位吸收100万以上,或者个人吸收存款对象人30以上,单位吸收150人以上,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集资手段花样繁多,形式五花八门。但是基本套路主要是四部曲:
第一步
画饼
先吹出来一个高大上的项目。比如以一些“新技术”“新政策”“新概念”为幌子,描绘一幅美好蓝图,让你有“机不可失”的错觉。
第二步
造势
利用一切资源造大声势,比如搞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组织集体旅游、考察,大量展示“技术认证”“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影视资料、与明星的合影等,把场面搞大、规格搞高,让你有“他实力很强、值得信赖”的错觉。
第三步
吸金
想方设法、软磨硬泡套你口袋里的钱。前期他们也下点血本,按照约定,每月给你高额分红,让你尝到“甜头”,有一种“确实有钱赚”的错觉。
第四步
跑路
往往一段时间以后,因为资金链断裂、套路玩不下去了跑路;或者有一些根本从头就是个骗局,钱赚得差不多了就跑路。让集资参与人血本无归。
目前,非法集资涉及到的领域非常多。
比如
➥通过P2P平台非法集资;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非法集资;
➥借项目开发名义非法集资;
➥利用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等非法集资;
➥“民间借贷”名义非法集资案;利用合作社非法集资;
➥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购买原始股进行非法集资;
➥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假借黄金、白银交易平台非法集资;
➥以“外汇买卖”名义非法集资案,等等。